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991,2006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73巷12之7號)於95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於95年9月5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