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046,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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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46號
聲 明 人 甲○蓉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以下;

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

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因依聲明人甲○戶籍謄本所載之出生別觀之,其為『次男』,足認被繼承人甲○蘋應尚有一兄弟(即『長男』),請提出已向該『長男』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如已死亡,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如無法通知,請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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