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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58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應為繼承之人 (即第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傅昭雄、傅昭凱、傅郁喬、傅昭穎)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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