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061,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61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以下;

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

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被繼承人父李家高、母李蔡明秀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李家高、李蔡明秀已收受聲明人等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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