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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4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丙○○
乙○○
共同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單據。
四、聲明人等來臺資料、照片。
五、補充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最後一次探親時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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