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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52號
聲 明 人即
繼 承 人 乙○○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夫妻、兄弟親子關係存在之資料。
(需為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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