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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甲○○
所
相 對 人 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縣霧峰鄉之主要土地資產尚未完成標售。
相對人自民國94年1月起開始公開標售該土地資產,自94年1月起至4月止,共進行3次之公開標售作業,並於主要債權人臺灣銀行總行對其所屬中區催收小組提議同意之底價核覆後,於95年6月13日及95年8月1日分別辦理第4、5次公開標售作業。
因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清算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銀行逾期放款中區催收小組函、簽、公告資料、公開銷售公告、不動產公開銷售標售投標須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經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95年度聲字第437號等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惟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事務,以利完結清算,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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