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030,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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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陳添振
相 對 人 王菁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聲請人聲請法官梁堯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為「法官梁堯銘未重新行調查證據程序,反而倒果為因,因一開始就不正確,則結果亦當然不正確云云。」

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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