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062,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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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和解書。
二、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

三、相對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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