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123,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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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聯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因聯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7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5 年度聲字第54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期限至95年10月3日),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4月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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