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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甲○○
之5
右聲請人因富通電腦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通電腦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通電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3月31日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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