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812,200606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民國94年4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5年4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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