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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台幣3,603,51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同條第3款)。
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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