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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鄧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廖麗勳即超泵創研工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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