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52,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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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0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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