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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