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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順豐吉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豐吉機械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豐吉機械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50,000元,則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1,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98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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