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2244,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泰益達科技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莊建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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