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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複代理人 盧烽池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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