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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
反訴原告 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反訴被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見95年5月2日反訴起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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