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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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