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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臺中縣梧棲鎮公所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第1審判決(95年度重國字第6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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