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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複 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票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就以下事項具狀說明,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並於庭期前二星期逕寄繕本予被告:
一、被告與訴外人曾令遠曾否於「股票買賣讓渡承諾書」屆滿一年後,另行訂定契約,由被告取得曾令遠提供質押之6,667張股票所有權?
二、曾令遠提供被告質押之6,667張股票所有權,目前在何人名下?若在被告名下,被告係如何就該等股票辦理過戶?
三、被告於兩造簽訂「顧問承諾書」時,有無依其中第5條約定,將上開6,667張股票中之1,353張提供原告持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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