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重訴,388,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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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41597號),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以95年度補字第956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79,893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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