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之事實,聲請人雖提出臺灣時報之報紙為證,然查本院九十五年催字第五四四號裁定所載應為公示催告之證券股票號碼與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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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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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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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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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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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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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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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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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瀧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0─NC─000000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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