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甲○○
號2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之事實,聲請人雖提出中華日報之報紙為證,然查本院九十五年催字第九五三號裁定所載應為公示催告之支票號碼與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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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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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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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寧中學 葉麗君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95年4月10日 │5,000元 │UC0三七九七一│ │
│ │ │族路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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