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164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5年9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