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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95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0000000)為記名票據,票載受款人為林寬宏,票面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聲請人既非票載受款人,依前開法條之意旨,聲請人無票據權利,其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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