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09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