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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聲請人與何華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與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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