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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80號婚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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