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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皇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5年6月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6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皇春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91年6月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而 (1)債務人丙○○於88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2)債務人皇春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約定授信總額度共計10,000,000元正或等值其他貨幣,動用期間為自95年5月12日起至96年5月11日止,相對人於符合雙方所訂各項約定條件時,得於動用期間內,憑約定方式及文件向聲請人申請經聲請人同意後動用 (3)債務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授信總額度共計18,000,000元正或等值其他貨幣,動用期間為自95年5月12日起至96年5月11日止,相對人於符合雙方所訂各項約定條件時,得於動用期間內,憑約定方式及文件向聲請人申請經聲請人同意後動用,各筆借款皆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 (1)95年4月30日(2)(3)95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1)1,874,135元 (2)10,000,000元 (3)18,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丙○○、皇春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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