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法,17,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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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現行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中縣政府核准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9年1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2冊、第20頁第902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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