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 ○○○○○○○○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原證1、2等載貨證券及濕損發票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