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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9801號
聲 請 人 陳信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本票原本(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上開本票皆為指名票據,聲請人應釋明與票載受款人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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