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票,30225,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225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樓之2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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