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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509號
聲 請 人 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
(三)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據以請求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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