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票,31149,200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114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31149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 │├──┼───────────┼─────────┼───────────┼───────────┼────────┼──┤│001 │93年2月9日 │120,000元 │未 載 │93年2月9日 │250764 │ │├──┼───────────┼─────────┼───────────┼───────────┼────────┼──┤│002 │93年2月20日 │300,000元 │未 載 │93年2月20日 │779726 │ │├──┼───────────┼─────────┼───────────┼───────────┼────────┼──┤│003 │93年4月12日 │130,000元 │未 載 │93年4月12日 │250765 │ │├──┼───────────┼─────────┼───────────┼───────────┼────────┼──┤│004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3月1日 │93年3月1日 │188476 │ │├──┼───────────┼─────────┼───────────┼───────────┼────────┼──┤│005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4月1日 │93年4月1日 │188477 │ │├──┼───────────┼─────────┼───────────┼───────────┼────────┼──┤│006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5月1日 │93年5月1日 │188478 │ │├──┼───────────┼─────────┼───────────┼───────────┼────────┼──┤│007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6月1日 │93年6月1日 │188479 │ │├──┼───────────┼─────────┼───────────┼───────────┼────────┼──┤│008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7月1日 │93年7月1日 │188480 │ │├──┼───────────┼─────────┼───────────┼───────────┼────────┼──┤│009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8月1日 │93年8月1日 │188481 │ │├──┼───────────┼─────────┼───────────┼───────────┼────────┼──┤│010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9月1日 │93年9月1日 │188482 │ │├──┼───────────┼─────────┼───────────┼───────────┼────────┼──┤│011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10月1日 │93年10月1日 │188483 │ │├──┼───────────┼─────────┼───────────┼───────────┼────────┼──┤│012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11月1日 │93年11月1日 │188484 │ │├──┼───────────┼─────────┼───────────┼───────────┼────────┼──┤│013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3年12月1日 │93年12月1日 │188485 │ │├──┼───────────┼─────────┼───────────┼───────────┼────────┼──┤│014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1月1日 │94年1月1日 │188486 │ │├──┼───────────┼─────────┼───────────┼───────────┼────────┼──┤│015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 │188487 │ │├──┼───────────┼─────────┼───────────┼───────────┼────────┼──┤│016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3月1日 │94年3月1日 │188488 │ │├──┼───────────┼─────────┼───────────┼───────────┼────────┼──┤│017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4月1日 │94年4月1日 │188490 │ │├──┼───────────┼─────────┼───────────┼───────────┼────────┼──┤│018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5月1日 │94年5月1日 │188491 │ │├──┼───────────┼─────────┼───────────┼───────────┼────────┼──┤│019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6月1日 │94年6月1日 │188492 │ │├──┼───────────┼─────────┼───────────┼───────────┼────────┼──┤│020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7月1日 │94年7月1日 │188493 │ │├──┼───────────┼─────────┼───────────┼───────────┼────────┼──┤│021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8月1日 │94年8月1日 │188494 │ │├──┼───────────┼─────────┼───────────┼───────────┼────────┼──┤│022 │93年1月25日 │20,000元 │94年9月1日 │94年9月1日 │188495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有提起確認之訴者,得於被強制執行時向執行處請求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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