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