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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天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95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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