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932,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32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第四順位繼承人林蔡金善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並提出林蔡金善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第四順位繼承人林福成、李有生、李楊玉娥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