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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60號
聲 明 人 丙○○
甲○○
丁○○
己○○
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應予補正;倘該第四順位繼承人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之理由,請釋明並檢附已無其他繼承人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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