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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東區十甲里3鄰十甲巷28之11號)於95年7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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