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969,2006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69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以下;

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

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提出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之切結書。

三、提出已向因聲明人等拋棄而應為繼承者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如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如無法通知或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請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