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989,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市○區○○街三巷九號)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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