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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一00號六樓之二)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伍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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