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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0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父賴火木、母賴趙嬌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兄弟賴錫慶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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