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123,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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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23號
聲 明 人 蘇清伯
蘇美幸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因聲明人等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蘇美枚)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配偶洪玉盞、第一順位繼承人蘇美枚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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