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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36號
聲 明 人 丙○○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檢附第四順位內祖父徐林清、內祖母徐氏、外祖父邱燈鳳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之理由,請釋明並檢附已無其他繼承人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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