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95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固定資產部分未能於期限內賣出轉讓完成,致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
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0年4月28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另於曾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嗣因無法完成清算,先後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最後一次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5年4月28日止等事實,經調取本院90年度司字第99號、92年度聲字第624號、94年度聲字第683、1938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